路漫漫其修远兮,吾将上下而求索: 不积跬步,无以至千里;不积小流,无以成江海 ,玉饰清华的中学教师职业博客 - 企博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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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刑法三字经

        故意犯,当负责;过失犯,规定看;  非故意,非过失,不可抗,不能见,不是犯。  满十六,负刑责;过十四,未十六,七种罪,当从减;  精神病,不负责;间歇正,担责任;未全丧,可从减;醉酒

阅读全文 阅读(5) 评论(0) 2008-04-20 19: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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